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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上海思捷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精神,甲,乙双方特签订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公司

甲方:上海思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漕溪路251弄5号楼22E座

法定代表人:俞关林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合作性质,代理产品,负责区域

甲方指定乙方为 地区 产品的 ________ 代理。

第三条  最低购货量

在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必须从甲方购买所有乙方代理的产品。协议签订后,第一年累计购货金额不得少于 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 。后续合约年最低购货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前一年的要求。

在协议正式签订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向甲方购买不低于 人民币 __________ 的货物。签约后前六个月,乙方至少完成年最低购货金额的 40% 。

若乙方无法实现最低购货量的要求,则甲方有权:

- 中止合作协议,或

- 取消地区独家总代理资格,或

- 缩减负责区域

第四条 库存,销售和服务组织

4.1 库存

在协议期间,乙方同意在任何时候都库存有适量的产品和零部件以满足客户正常的需求。保证给客户以良好的售后服务。

4.2 客户服务和技术培训

乙方有完全的责任,提供给客户高质量的售后服务。乙方对协议期间售往其所负责区域的代理产品的安装,培训,维修和保养负有全责。所有可能的费用,应由乙方和 / 或用户自行负责。为了很好地完成此使命,乙方有义务自费参加甲方不定期举行的技术培训。

4.3 销售和服务组织

乙方应建立自己的销售和服务队伍以完成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产品推广

5.1 广告和展览会

乙方应积极,主动地在其所负责的区域推广所代理的产品。有关的广告和参加展览会的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每一合约年,乙方必须在其所负责的区域至少自费参加一次与代理的产品有关的展览会。额外参加的展览会的费用经甲方同意后可由甲方承担一半。

5.2 销售和技术资料

甲方将负责提供给乙方合理数量的通用样本,安装手册,零部件目录,海报招贴等。

第六条  非竞争性原则

在协议期间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销售,宣传,推广或生产与所代理产品类似或相同的其它品牌的产品。

乙方因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向其所负责的区域以外销售产品给第三方。

第七条  市场分析和活动报告

乙方应在签约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相应的商业计划书。

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 15 天内向甲方提交市场报告,内容可以包括所负责区域的市场状况,乙方所从事的销售和推广活动,销售预测,竞争对手情况等。

第八条  保密原则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此协议的任何条款。对甲方认为是机密的有关甲方或 FAAC 公司的情况以及产品的信息,乙方有义务不予传播。违反此条款甲方有权中止此协议。

第九条  保修

9.1 有限保修

乙方同意提供给最终用户与原厂或甲方所承诺的相同的保修期限。

9.2 保修期内由乙方承担的维修

保修期内,乙方有责任承担其所负责区域产品的保修工作。不违反原厂一般销售条件的前提下,甲方有义务免费提供所需的零部件。乙方应及时将维修报告(由甲方提供格式)提交给甲方。

9.3 保修期内由甲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在保修期内特殊情况下,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将损坏的零部件发还给甲方以作修理或更换。

第十条  销售条件

10.1 一般销售条件

甲方向乙方的所有销售活动必须遵循此协议和原厂的一般销售条件的规定。

10.2 价格

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以公司对外正式价格表的优惠折扣销售产品给乙方。

公司正式价格表如附件。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改变产品的价格或给予乙方的折扣。但甲方必须提前 30 天通知乙方。

10.3 付款条件

100% 付款提货。

10.4 交货

收到预付款后 3 至 60 天。上海交货。

第十一条  产品更改原则

甲方不承担由于甲方或原厂因技术或市场情况修改产品或停产相关产品可能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期限

12.1 无限协议

此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协议永远有效,除非如 12.2 及十三条规定而终止。

12.2 协议终止

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对方。

第十三条  立即终止协议原则

如果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代理协议:

a)  对甲方的声誉、商标等造成损害

b)  乙方经营状态不佳,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

c)  乙方公司所有权发生改变。

d)  停止或企图要停止业务

e)  没能遵守条款三、四、六、八、九、 10.3 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协议一旦终止,甲方无任何义务补偿乙方失去代理资格而因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奖励原则

乙方若能顺利完成销售指标,甲方将给予购货总额 2% 的奖励。此项奖励每半年结算一次。甲方特价促销的产品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在中国现行其它相关法律。

第十七条  生效

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刻生效。

甲方:上海思捷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日期:                                                 日期:

 

 

 

 

上海思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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